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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祝勇、蒋晓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祝勇,蒋晓丽,孟苏平,蒋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926号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36号。法定代表:葛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振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祝勇,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蒋晓丽,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孟苏平,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蒋亚,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勇、蒋晓丽、孟苏平、蒋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祝勇、蒋晓丽、孟苏平、蒋亚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祝勇、蒋晓丽、孟苏平、蒋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已减半),由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晶晶书 记 员 毛新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