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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与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287号关于请执行人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554,500.00元及利息(本金2,554,500.00元自2015年5月27日始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利息利率按年利率为6.55%计算;本金445,500.00元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的利息5,106.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永泰小区未销售的住宅5-2-403、5-4-403、1-6-501、3-1-501、5-3-501、5-4-501、5-4-503、2-1-601、2-4-603、3-1-601、4-1-601、5-3-401、5-1-602、5-1-603、5-2-601、5-2-603、5-3-601、5-3-602、5-3-603、5-4-601、5-4-602、5-4-603,共计22套房产作价3,031,81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抵顶债务3,031,815.20元(申请执行人尚应给付被执行人差额部分2,007.89元),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