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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永贞与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保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贞,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贞,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环滘一横路自编8号金禾工业园201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红。被执行人:刘保红,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陈永贞诉被告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告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陈永贞货款123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30日,陈永贞以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保红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760元,本案执行费178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尚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保红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