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77吴夙慧、吴峥等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夙慧,吴峥,吴翌迪,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吴夙慧,住所地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吴峥,住所地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吴翌迪,住所地无锡市。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吴夙慧、吴峥、吴翌迪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锡仲调字第1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夙慧、吴峥、吴翌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执37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7)锡仲调字第190号调解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