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培亮、王敬丽与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沈培亮,男,1981年9月7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王敬丽,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33岁,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太仓市双凤镇凤林路51号,机构代码:9132058555678011329沈培亮、王敬丽与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培亮、王敬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太仓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正芳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伟春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