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市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国际商贸城50栋9-10号,组织机构代码:33282659-7。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5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向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14960元及利息719元,并负担执行费135.18元,合计人民币15814.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伟在银行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公积金15814.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