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天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才,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代理检察员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天才骑自行车携带两个手提包窜至修武县周庄镇张弓铺村北地常某的养猪场,乘夜深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盗走猪崽10头。经鉴定,被盗猪崽价值2425元。201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天才骑自行车携带两个手提包窜至河南省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养猪场,乘夜深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盗走猪崽10头。经鉴定,被盗猪崽价值2425元。2017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天才骑自行车携带两个手提包窜至河南省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养猪场,乘夜深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盗走猪崽10头、饲料25公斤。经鉴定,被盗猪崽价值2425元,饲料价值170元。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天才骑自行车携带两个手提包窜至河南省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养猪场,乘夜深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在盗窃猪崽及猪饲料时被猪场工作人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被盗30头猪崽全部追退被害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赵天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天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被害人常某陈述,2017年3月30日下午,发现其养殖场被盗至少10头猪崽;2.证人樊某、王某证言,2017年4月10日凌晨,一男子在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养猪场偷猪崽时被当场抓获;3.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4月1日还被盗过10头左右小猪崽,4月7日被盗过10头左右小猪崽及一包猪饲料。其他和樊某、王某证言吻合;4.被告人赵天才供述,2017年3月底,其到万方铝厂南的一个猪场偷了10只小猪娃。2017年4月1日至4月9日,三次窜至新河农场一个养猪场盗窃仔猪20头及几十斤猪饲料,第三次未遂,被当场抓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修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修价证认定刑(2017)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猪崽已追退失主;8.户籍证明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天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退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苗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