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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史建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457号自诉人陈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人史建国,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史建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撤诉。审 判 长  邵存霞审 判 员  鲁智慧人民陪审员  杨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世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