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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彩红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周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65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家麟,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彩红,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周彩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彩红应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欠款八万一千七百六十七元四角八分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彩红名下无车辆、房屋、股票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尾号8046账户内余额零元,平安银行尾号9456账户内余额零元。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彩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周彩红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