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金昌市金川区融谕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樊某、张某某、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融谕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樊某,张某某,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监2号原审原告:金昌市金川区融谕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64号凯华商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20302095050536T。法定代表人:马元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樊某,女,生于1975年5月4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本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5日,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审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武高速公路水源段路旁。法定代表人:张志恒,职务经理。原审原告金昌市金川区融谕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樊某、张某某、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甘03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严天平审判员  王恩惠审判员  袁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