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3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405号之一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某2,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某3,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已于2017年7月16日因病逝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赡养费案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病逝世,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王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任 福人民陪审员 彭绪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开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