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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林峰与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峰,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峰,男,1992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李涛,男,1989年12月17日生。李林峰与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李林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涛在公告期满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护国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219元进行了强制划拨,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名下所有的迈腾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执行期间,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李林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涛名下被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且申请人李林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孙应波审判员  胡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