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达进、张孝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达进,张孝清,李让菊,胡守兴,倪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许达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张孝清,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李让菊,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胡守兴,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倪月莲,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许达进与被执行人张孝清、李让菊、胡守兴、倪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张孝清、李让菊、胡守兴、倪月莲房产、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主持协商被执行人胡守兴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