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顶乾与李显才、李志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顶乾,李显才,李志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823号原告:李顶乾,男,194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显才,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志祥,男,193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李顶乾与被告李显才、李志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顶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顶乾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顶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顶乾负担。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福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