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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张二云杨磊刘智慧赵飞娥张智荣张虫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刘智慧,杨磊,张二云,张虫,张智荣,赵飞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4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主要负责人边苏光,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智慧,男,1978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杨磊,男,198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二云,男,汉族,196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虫女,女,1968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智荣,男,汉族,1981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赵飞娥,女,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张二云,杨磊,刘智慧,赵飞娥,张智荣,张虫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