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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219号原告:蒋某某,女性,汉族,1972年04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易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习水县西城区,本院在审理蒋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高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