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6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石强、刘伟、刘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石强,刘伟,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6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负责人:樊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石强,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26号楼3单元606室。被执行人:刘伟,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旗树林召镇东海心村北桥梁社21号。被执行人:刘菲,女,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旗树林召镇东海心村北桥梁社2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石强、刘伟、刘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