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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199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199号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4696469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法定代表人:边方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权(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772229568,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39号。法定代表人:焦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汉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5元,由无锡市阳光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