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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文兵与徐长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兵,徐长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026号原告罗文兵,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徐长海,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原告诉状所写被告住址)原告罗文兵与被告徐长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罗文兵未能提供被告本人详细信息及现在具体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徐长海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文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