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文兵与徐长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兵,徐长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026号原告罗文兵,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徐长海,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原告诉状所写被告住址)原告罗文兵与被告徐长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罗文兵未能提供被告本人详细信息及现在具体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徐长海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文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