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成,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XX成,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世军,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38号。XX成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成于2017年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XX成借款本金六十万元。执行中,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申请人XX成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XX成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婧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