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某、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黄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93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宇、陈日涛,系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90年3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宇、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5月17日,原告依照淮滨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在履行权力时,被告黄某上前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随后被告黄某某上前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当日入住淮滨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花费医药费。被告黄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黄某某辩称,1、2017年5月17日,我们发生冲突,我不知道原告是否被公安拘留、罚款,我被拘留了7天,罚款300元。罚款也交了,当时发生冲突时,我将黄某推开了,没有让他动手。原告当时朝我身上吐口水,我就推了他;2、博爱医院的医疗票据不是正规票据,不能做证据使用;3、病历为复印件;4、病历显示原告住院时间为5月17日—5月25日,25日之后没有用药;5、本次冲突中,原告也有过错;6、原告的证据不充分,诉求过高。住院实际天数是8天。也没有提供护理证明,护理费不应当支持;7、交通费过高;8、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9、我没有去原告家里打架,对方也有过错,当时还对我身上吐口水,我不可能向他道歉。被告黄某辩称,没什么要说的,我没有动手。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1时,王荣生与其儿子王某开着推土机到马集××中队对面的空地去,发现黄某某两口在空地上种庄家,因双方对该地块归属有争议,双方发生争执,后黄某某与王某发生厮打致王某受伤。事实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淮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门诊急救治疗,花费门诊检查费用963.00元,于当天入住该院,并于2017年6月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用4224.74元。淮滨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淮公(马集)行罚决字【2017】10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质证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41号;2、淮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证、门诊检查收费单据、住院治疗收据、体温单、病历复印件;3、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被告主张原告也有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认定原告具有明显责任。但考虑到双方有相互厮打行为,故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90%赔偿责任。另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黄某参与打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无证据显示确有需要不予支持。博爱医院出具的检查费用票据非合法票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原告诉求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5187.74元;误工费2010.3元(34941元÷365天×21天);护理费1953元(33945元÷365天×21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21天×50元);交通费无法核实,但实际产生,酌定为500元。以上合计10711.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9639.94元(10711.04×90%)。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黄某的诉讼请求。以上判决支付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