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59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小六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张小六,徐四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595之一号申请人: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5904885J),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法定代表人:任吉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小六,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镇。被申请人:徐四妮,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六、徐四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六、徐四妮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享有的11000元债权,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六、徐四妮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享有的11000元债权,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颜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