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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732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富平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理,书记员李倩担任法庭记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很少沟通与交流,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性格较为内向,平日与原告沟通较少;由于外债较多,收入不足,对原告关心不够;因自己心理问题致夫妻生活不正常。现表示以后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多关心、照顾原告,多承担家庭责任,调整自己的心态,使夫妻生活恢复正常,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相识谈婚,双方于2016年1月7日登记结婚,现无子女。此前,被告曾有过一段婚姻。被告性格相对内向,生活中与原告交流较少;被告因结婚、购房欠有外债,打工期间的收入未及时收回,致其收入较少,对原告的经济支助不多;被告因心理问题无法与原告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基于上述原因,致原告心生不满。由于被告未及时化解矛盾,双方于2017年3月中旬矛盾升级,原告搬离被告婚前所购置的房屋另居。原告自感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99号卡布奇诺国际社区10号楼2303室房屋已交纳的按揭贷款45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内向,与他人很少交流,其与被告几乎零交流;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很少对其经济支助;被告生理存在问题,两人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其已给被告一定的时间,但其并未改变,故坚持离婚。被告在答辩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当庭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多与原告交流、沟通,每月给原告1000元生活费,迅速调整自己的心态,尽快让自己恢复到生理的正常状态,不同意离婚。庭审中,促其协商,因原告不同意调解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微信记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生活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问题的出现,双方应存风雨同舟的心态,互帮互助的情感。对于问题的出现,两人应找准症结,责任方应有更多的担当,避免问题扩大化;另一方应给予责任方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尽力使问题能早日解决,使夫妻感情和夫妻生活能正常化。本案中,原、被告虽经网络聊天认识,在虚拟空间应有一定的文字交流,在决定结婚前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在直面生活期间,被告与原告交流较少,对家庭付出不多,自身心理失调,是造成夫妻感情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现被告已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当庭表示以后在各方面多加改变,使夫妻生活能正常化、和谐化,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变的机会,给其婚姻一次越过障碍的机会。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显属草率,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