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莱西市支行、庄新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莱西市支行,庄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文化路47号。被执行人:庄新丽,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胜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7)西执字第9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5日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支付案款118173.77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西市支行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证实被执行人庄新丽已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予以申请结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公证处(2007)莱西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