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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林强、王洪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强,王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初101号起诉人:李林强,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起诉人:王洪滨,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起诉人李林强、王洪滨诉称,起诉人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滨政复不受决〔2017〕24号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4月4日向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6月30日再次寄送申请,要求被起诉人答复。因被起诉人未予答复。故起诉人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起诉人的复议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林强、王洪滨起诉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林强、王洪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孙诗怡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芳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