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晋阳与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晋阳,吴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930号原告:邵晋阳,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吴财,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邵晋阳与被告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7月25日,原告邵晋阳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晋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晋阳负担。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