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白顺玉与尚光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82号申请保全人:白顺玉,女,1963年3月27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尚光永,男,1962年12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白顺玉与被申请保全人尚光永之间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白顺玉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尚光永出境。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7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制尚光永出境。2017年5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7)吉2401执保265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5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181号关于限制尚光永出境通知函(控制期限至2017年8月3日止)。2017年7月21日申请保全人白顺玉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7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尚光永限制出境,(自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二、解除冻结保全担保人安红梅在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的2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