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民委员会与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042号原告: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燎原村。负责人:陈宜诗,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春,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59170733J。法定代表人:高甦平,总经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燎原村委会)与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农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燎原村委会的负责人颜新春参加了诉讼;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燎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向原告燎原村委会支付除杂清理工程款2304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燎原村进行农业开发生产经营期间,部分地块杂物、杂草较多,不利于生产。当月25日,原告燎原村委会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签订了《除草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将其三块荒地的除杂清理工程承包给原告燎原村委会施工,每亩1050元,据实结算。后原告燎原村委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2014年7月份,经双方结算款项为260400元。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快乐农林公司付款30000元,余款2304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欠付原告燎原村委会23万余元属实。但原告燎原村委会平整地块有树根未挖完,需返工,至其今未进行返工,故款未付。原告燎原村委会的陈述,经庭审调查,与其提供的除杂协议、请款单以及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提交的答辩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燎原村委会诉称的事实。诉讼中,原告燎原村委会称涉案地块已经栽树,不存在返工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燎原村委会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签订的除杂协议,没有效力上的瑕疵,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2014年7月份,原告燎原村委会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结算款项为260400元。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支付了30000元款项,尚有230400元款项未予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燎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快乐农林公司辩称“平整地块有树根未挖完,需返工”的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民委员会除杂清理工程款23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268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