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进兴、陈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兴,陈春和,陈庆水,陈艺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陈进兴,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春和,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庆水,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艺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进兴与陈春和、陈庆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春和、陈庆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进兴借款本进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