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白利国、吴彦与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国,吴彦,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白利国,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执行人:吴彦,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碧江区睿力新城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白利国、吴彦与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白利国、吴彦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本金96063元,案件受理费1151元及违约金4364.87元,合计97214.87元。现因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引发的系列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碧江区人民政府已成立工作组统一协调处理,故该案现还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天宝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