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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与孙三军、孙素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孙三军,孙素花,孙红军,孙兰军,孙淑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909号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祝村镇南大树村。法定代表人:孟平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孙三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孙素花,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孙红军,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孙兰军,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孙淑兰,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三军、孙素花、孙红军、孙兰军、孙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孙三军、孙素花、孙红军、孙兰军、孙淑兰于2017年7月2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孙三军、孙素花、孙红军、孙兰军、孙淑兰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桥东区。因被告的住所地不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根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村镇诉讼案件管辖权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三军、孙素花、孙红军、孙兰军、孙淑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永波审判员  周石磊审判员  王晓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若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