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燕君与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君,苏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76号原告张燕君,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爱华,女,4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燕君诉被告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燕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爱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君撤回对被告苏爱华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