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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燕君与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君,苏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76号原告张燕君,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爱华,女,4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燕君诉被告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燕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爱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君撤回对被告苏爱华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