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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被执行人钱鸿,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朱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