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被执行人钱鸿,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朱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