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577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身份证号马13053119820406144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郭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郭某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