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康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冷某及其辩护人彭吉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冷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富顺县大转盘往富顺县南环路方向行驶。8时40分许,当车行至富顺县境内305省道56KM+500米处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该车左侧反光镜将从左至右未经过人行横道横过公路的行人邓某刮倒,致行人邓某受伤。2017年4月7日零时50分,邓某因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自贡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富顺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冷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生被告人冷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林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冷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万余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