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广锋与李建霞、王桂兰、杨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锋,李建霞,王桂兰,杨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民初2522号原告:梁广锋,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尚志市龙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霞,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告:王桂兰,女,193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强,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告:杨卓,女,1996年10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原告梁广锋与被告李建霞、王桂兰、杨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广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被告李建霞、被告王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强、被告杨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广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万元;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李建霞的爱人杨益军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7日,杨益军为了开发财富广场楼盘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8万元,并由杨益军本人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杨益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杨益军死亡后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索要借款及约定利息,被告李建霞以各种理由推诿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第二、第三被告在继承财产限额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李建霞辩称:杨益军死亡前答辩人不知道有这笔欠款,是杨益军死亡后原告找到答辩人才知道,签字是杨益军签的答辩人认可,但答辩人不知道这笔58万元中有没有利息,是否偿还过,偿还过多少,这些都不知道,也说不清楚。被告王桂兰辩称:王桂兰本人放弃对杨益军财产的继承,不应该承担债务。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被告杨卓辩称:杨卓本人放弃对杨益军财产的继承,不应当承担债务。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欠据一张。证明杨益军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58万元,借款期限1年。被告李建霞质证无异议。被告王桂兰质证无异议。被告杨卓质证无异议。证据二、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款项来源,借给杨益军的58万元是从于进芳处借的。被告李建霞质证认为与其无关。被告王桂兰质证认为与其无关。被告杨卓质证认为与其无关。被告李建霞、王桂兰、杨卓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杨益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益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杨益军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1月4日杨益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被告李建霞系杨益军之妻,被告王桂兰系杨益军之母,被告杨卓系杨益军之女。本院认为:原告与杨益军签订《借款合同》,杨益军在合同上签字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这一事实,被告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与杨益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李建霞与杨益军系夫妻关系,杨益军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建霞应承担偿还责任。现杨益军已经死亡,被告王桂兰、杨卓是杨益军的法定继承人,在接收送达后,向法庭出具了放弃继承的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杨卓继承了遗产,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被告王桂兰、杨卓不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辩称借款58万元中包括了利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广锋借款本金58万元;二、被告王桂兰、被告杨卓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李建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凤审 判 员 宋世田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宛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