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秋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639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1号华菲大厦14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486267。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景光,公司职员。被告:陈秋锦,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因涉及房产被拍卖,拍卖公告明确之前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