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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与长沙想不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翔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长沙想不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翔,姜翔,唐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430号原告: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一段989号。法定代表人:冯新智,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想不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路6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唐娟。被告:蔡翔。被告:姜翔。被告:唐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诉被告长沙想不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翔、姜翔、唐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撤回对被告长沙想不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翔、姜翔、唐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承担。审判���廖龙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