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桂书与张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书,张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818号原告:张桂书,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铁华,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桂书与被告张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桂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桂书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