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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才茜与孙晓卫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才茜,孙晓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13-1号申请执行人:孙才茜,女性,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芙蓉,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才茜之母。被执行人:孙晓卫,男性,汉族。孙才茜与孙晓卫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晓卫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才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才茜与被执行人孙晓卫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晓卫的银行存款1600元。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晓卫的银行存款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