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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元明与柯嘉俊、柯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明,柯嘉俊,柯伟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317号原告:吴元明,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银达、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嘉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柯伟铭,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吴元明与被告柯嘉俊、柯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3月3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蓝雯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元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柯嘉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3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柯伟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柯嘉俊签订了一份借据,约定被告柯嘉俊向原告借款12万元,转入黄晓燕的账户,利息按三分计,被告柯嘉俊承诺于2016年2月20日前归还。借据上由被告柯伟铭提供担保。当日,原告将出借的款项转至黄晓燕的账户。然此后经催讨,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被告柯嘉俊、柯伟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6年2月3日,被告柯嘉俊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2万元,款项转入黄晓燕的账户,借款利息为3分,被告柯嘉俊保证于2016年2月20日之前归还,若发生纠纷,由借款所在地厦门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柯伟铭在借据下方作为保证人签名确认,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出借的款项转至黄晓燕的账户。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记录、二被告身份信息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柯嘉俊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柯嘉俊并未如约还本付息,原告诉求被告柯嘉俊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2016年2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柯伟铭系被告柯嘉俊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现要求被告柯伟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嘉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吴元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率,2016年2月3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柯伟铭应对上述被告柯嘉俊应承担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伟铭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柯嘉俊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被告负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