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跃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跃忠,邹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被执行人:傅跃忠,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邹凤英,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樟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傅跃忠、邹凤英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142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跃忠、邹凤英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4283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