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水鹏、杨辉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水鹏,杨辉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37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水鹏,男,37岁,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杨辉旺,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水鹏、杨辉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22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承包周口市西华县中部鞋业广场,我跟着被告干活。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共欠我工钱12262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之贵院,请依法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水鹏、杨辉旺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水鹏、杨辉旺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经人民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水鹏、杨辉旺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李建华。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