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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中油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44号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庄。法定代表人王艳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南���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新蕾人民陪审员  姜民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