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勇、王显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勇,王显进,曲木火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勇,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显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住乐山市沙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曲木火合,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人,住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勇、王显进、曲木火合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川102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显进、曲木火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黄勇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勇撤回上诉。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箭审判员 刘晓瑜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淋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