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本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本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39号原告: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欢喜地小区。法定代表人:武文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付来,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本森,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本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金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