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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瀍河保安服务公司与杨庆涛、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瀍河保安服务公司,杨庆涛,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娄小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107号原告:洛阳市瀍河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族路8号。委托代理人:桑景拴,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涛,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族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娄小东,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杨英武,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洛阳市瀍河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杨庆涛、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娄小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交纳相关的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市瀍河保安服务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