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周新付、刘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周新付,刘彩平,潘文学,周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花园28号梅花园商业广场首层115号、二层252号商铺。负责人:陈力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远锋、王广凡,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新付,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刘彩平,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潘文学,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周文金,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周新付、刘彩平、潘文学、周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011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判决,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周新付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借款本金35236.6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2015年5月25日起的利息,以35236.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潘文学、刘彩平、周文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周新付追偿。上述案受理费849元,由周新付、潘文学、刘彩平、周文金负担。上述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已预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同意由周新付、潘文学、刘彩平、周文金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其给付。因被执行人周新付、潘文学、刘彩平、周文金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284.76元,本案执行费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新付、潘文学、刘彩平、周文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文金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潘文学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刘彩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号车一辆。2017年6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文学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号车一辆。2017年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周新付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号车一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此外,查询到被执行人潘文学在银行有存款37543.5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周新付、潘文学、刘彩平、周文金名下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59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