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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春玲诉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春玲,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春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安萨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邹本书,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董春玲因诉被申请人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下称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春玲因投诉大庆油田总医院药品质量问题,对省、市两级药品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答复不满,于2015年10月23日、10月28日到北京市中纪委等机关单位上访。2015年10月29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作出高公(社)行罚决字[2015]19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董春玲行政拘留十日。董春玲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行初32号行政判决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高公(社)行罚字[2015]1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董春玲起诉请求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董春玲的诉讼请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170号行政判决认为,信访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董春玲违反信访规定到北京中纪委等国家机关非正常上访,高新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董春玲的违法事实。高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春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春玲申请再审称,高新区公安分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纪委周边是公共场所,申请人正常上访维权没有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高新区公安分局答辩称,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作为董春玲居住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大庆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董春玲的陈述申辩及张义、于胜斌、李忠义、崔玲、张利娜等人的询问笔录,认定董春玲到北京市中纪委等机关单位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高公(社)行罚决字[2015]1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局履行了受案、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与送达等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董春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春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春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审 判 员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马 鸿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 英 杰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