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显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5刑初48号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显荫,乳名红利,男,1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1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显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显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孟显荫与被害人孟某在西留村乡宝峰寨村孟某1的麻将馆内打扑克,期间两人发生争执,后孟显荫拿起火炉上的火盖朝正在烤火的孟某头部砸去。经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勘验笔录、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显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显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孟显荫与被害人孟某在西留村乡宝峰寨村孟某1的麻将馆内打扑克,期间两人发生争执,后孟显荫拿起火炉上的火盖朝正在烤火的孟某头部砸去。经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另,被告人孟显荫与被害人孟某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被告人孟显荫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费某报案材料及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8点左右,我和丈夫孟某到孟某1家玩麻将,9点左右孟某从北屋出来看我玩,孟显荫追过来从火炉上拿起火盖在我丈夫头部打了一下,我丈夫躺在地上,头上流着血,之后我打了120。2、证人孟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多,我在孟某1家看玩麻将的,后来听见孟某1说“这是做啥了”接着看见孟某捂着头蹲着,头上出血,孟某1让我和杨义进把他拉回他姨哥家。3、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我看见孟某1家的麻将馆围了一群人,听说孟显荫把孟某打了,然后孟某1让我和“小二”(孟洪国)把孟显荫拉回他姨哥家了。4、证人杨某1(村医)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多,张红兵给我打电话说孟显荫把孟某打了,我从外面窗玻璃看到挺严重的,就跟孟某1说送医院吧。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多,孟显荫从北面的房间出来到了南面的房,从火炉上拿起火盖朝孟某扔去,火盖打在孟某头上,当时孟某蹲在地上,头上流着血,然后孟显荫被“二小”、“二和平”拉了出去,10点多医院的车把孟某拉走了。6、证人孟某3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半左右,我正在麻将馆南面的房间玩扑克,孟某与孟显荫先后从北面的房间出来,孟显荫边骂孟某,边把孟某摁倒用拳头打了几下,孟某头破血流,在地上蹲着。7、证人孟某4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上,我到了孟某1的麻将馆北面的那间房,孟显荫和孟某吵了起来,后来两个人去了南边的屋里打了起来,我出去看见孟某的头被打破了,他妻子打了110和120,等到10点多,我们把孟某抬上了救护车。8、证人孟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多,孟显荫和孟某来我家麻将馆,后来他二人吵架,我听见“嘭”的一声,我从北面房出来,看见孟某躺在火炉边,手捂着头,火炉盖到了东南边的墙角,孟显荫站在旁边还要用拳头打孟某,我赶紧拉开他,“二小”和“二和平”把他推回了家,孟某的妻子后来打电话喊救护车并报了警。9、证人孟某5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多,我和孟显荫、孟某、付回一起在北面的屋里玩麻将,孟显荫给付回算错钱,被孟某发现后说穿了,孟显荫就和付回吵了起来,他们出去后,我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出去看见孟某倒在地上,头上流着血,后来救护车把他拉走了,听说是被孟显荫用火盖打的。10、被害人孟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8日晚9点多,我在村里的麻将馆玩扑克,因为付回给孟显荫找错钱,我说穿了,孟显荫和付回就吵起来,之后我就出去看玩麻将的。后来孟显荫出来,走到火炉旁拿起火炉盖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倒在地上,孟显荫又踢了我几脚。另其表示不做伤残鉴定。11、被告人孟显荫在侦查期间的供述,2016年12月18日晚,我喝完酒去孟某1家麻将馆玩扑克。大约晚上9点左右,我输了钱,给了付回50元,他又找回我50元和10元,孟某看见后就说我不要脸,后来付回就和我吵起来,我想要不是孟某多嘴也不会有这事,就拿起火盖朝孟某身上扔去,没有想到砸到孟某头上,砸住他脑袋后,我又过去用拳头朝他后背打了两下,别人就把我拉走了。12、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9日,浑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孟某1家提取火炉盖一个。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浑源县西留村乡宝峰寨村西孟某1家西屋,西屋是一个对外开放的棋牌室,有南北两间。南间为堂厅,有三张棋牌桌,门口放置着一个火炉。14、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孟某被他人致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15、户籍证明及浑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明被告人孟显荫及被害人孟某的基本情况,同时孟显荫经网上比对,无违法犯罪记录。16、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9日,浑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孟显荫抓获。17、本院询问笔录及交、领款笔录,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共赔偿被害人孟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孟显荫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显荫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即履行,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显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明审 判 员 孟建光人民陪审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利 搜索“”